close
僅拍賣其中之土地或建物
這種案例在在法院拍賣條件中,比較少見到,例如某建商受委託建築,嗣後原地主付不出工程價款,在委託地主未清償借款前,該地上物建商有法定抵押權,建商取得執行名義後,聲請對地上物聲請拍賣,而該土地建商並無設定抵押權,無法列入拍賣範圍造成不點交;或土地案例中銀行在執行土地放款程序中,未前往清查或了解該土地,是否有其地上物存在,嗣後債務人提出該保存建築登記,於抵押設定借款之前即存在之證明(如建築物保存謄本登記日期,確實於抵押設定之前),法院即裁定為不點交。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